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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民事救济的类型化研究

周航

周航. 受教育权民事救济的类型化研究[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 39(6): 88-98.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1.06.008
引用本文: 周航. 受教育权民事救济的类型化研究[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1, 39(6): 88-98.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1.06.008
Zhou Hang. The Civil Relief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 Categorical Analysis[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21, 39(6): 88-98.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1.06.008
Citation: Zhou Hang. The Civil Relief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 Categorical Analysis[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21, 39(6): 88-98.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1.06.008

受教育权民事救济的类型化研究

doi: 10.16382/j.cnki.1000-5560.2021.06.008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21XNH060)
  • ①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垫法民初字第836号。
  • ②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 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7民终127号。
  • ④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5),158—161.
  • ⑤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5)江法民初字第74号。
  • 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355号。
  • 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民申1217号。
  • ⑧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1302民初2392号。
  • 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 0577号。
  • 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26号。
  • ⑪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东民一初字第869号。
  • 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眉东刑初字第303号。
  • ⑬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沂刑一初字第124号。
  • ⑭《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⑮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性质,学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民事合同两种观点,但是行政部门以及现行规定持行政事业性收费说(王静波,2010)。《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1条、第16条规定表明了高等教育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而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7〕42号)明确指出:“教育收费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⑯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阳中少民终字第00063号。

The Civil Relief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A Categorical Analysis

  • 摘要: 受教育权的民事救济是教育法学悬而未决的基础理论与实务问题,传统研究局限于对受教育权抽象、整体的民事性质认定,而忽视以类型化思维在具体案件中把握受教育权的权利内涵、侵权类型与侵权责任,难以为权利人提供救济。在权利性质上,受教育权在民法上主要是人格权,但同时与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有紧密联系,故应包括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由此,可将侵权类型分为侵犯受教育权人格利益、侵犯受教育权财产利益以及同时侵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三种类型。在侵权责任上,依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分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建立受教育权民事救济制度以解决相应的民事纠纷是保障受教育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应进一步明确受教育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回归权利救济的本质。
    1)  ①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垫法民初字第836号。
    2)  ②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3)  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17民终127号。
    4)  ④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5),158—161.
    5)  ⑤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5)江法民初字第74号。
    6)  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355号。
    7)  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民申1217号。
    8)  ⑧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1302民初2392号。
    9)  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 0577号。
    10)  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26号。
    11)  ⑪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东民一初字第869号。
    12)  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眉东刑初字第303号。
    13)  ⑬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沂刑一初字第124号。
    14)  ⑭《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5)  ⑮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性质,学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民事合同两种观点,但是行政部门以及现行规定持行政事业性收费说(王静波,2010)。《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1条、第16条规定表明了高等教育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而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7〕42号)明确指出:“教育收费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6)  ⑯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阳中少民终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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