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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创造:论书院与学术文化的推进

丁钢

丁钢. 传统与创造:论书院与学术文化的推进[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1992, 10(2): 63-71.
引用本文: 丁钢. 传统与创造:论书院与学术文化的推进[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1992, 10(2): 63-71.

传统与创造:论书院与学术文化的推进

  • ①《陈氏家法三十三条》。
  • ② 均见朱航: 《锦江脞记》卷六。
  • ③ 吴溆:《题华林书院》。
  • ④ 参见袁燮《四明教授厅续壁记》(《挈斋集》),马端临:《文献通考》; 全机望:《答石痴征士问四大书院帖子》(《鲒琦亭集外编》); 王圻:《缕文献通考》; 吕祖谦:《鹿洞书院记》。
  • ① 祖无择: 《直讲李先生文集序》。
  • ② 邓广铭先生曾据陈亮的《送吴允成运干序》和《送王仲德序》二文所述,考证理学之形成为一个学术流源约在宋高宗在位晚年和宋孝宗即位初期。详见其著《略谈宋学》载《宋史研究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 ③《象山全集》卷三十六。
  • ④ 同上卷三十五《语录》。
  • ①《五峰集》卷三。
  • ②《张南轩先生文集·送张荆州序》。
  • ③《学校贡举私议》,《朱文公文集》眷六十九。
  • ④《答宋容之》,《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
  • ⑤《信州州学大成殿记》,《朱文公文集》醫八十。
  • ⑥《与东菜论白鹿洞书院记》,《朱文公文集》瓷三十四。
  • ①《明史·列传第一百十九》。
  • ②《野获编》卷二十四。
  • ③《明儒学案》卷三十七。
  • ④ 明代曾经四毁书院,虽与政治有关,但前两次与反对王、湛之学有关,第三次与张居正害怕书院讲学聚众,所谓“空谈废业”有关,第四次更与魏忠贤压制东林讲学议政有关。可见毁书院其在于学问探究之故,亦可称是重要原因之一。
  • ⑤《宋史.胡瑷传》。
  • ⑥ 参见《金石萃编》。
  • ⑦ 朱熹曾言: “向来南康白鹿学规却是教条,不是官司约束。“《语类》卷一〇六。
  • ① 陆九渊在象山讲学不立学规,他认为:“某平时未尝立学规,但常就本上理会,有本自然有末。若全去末上理会,非惟无益。今既为本上有所知,可略略地顺风吹火,随时建立,但莫去起炉作灶。”《象山先生全集·语录》卷三十.五)这里徽开他的“心学”因素,不立学规仍是为了掌握学问的根本,从这点上,与立规者之宗旨亦无甚差别,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 ② 黄千: 《朱子行状》。
  • ①②《昧经书院志·教法第五上》。
  • ③《宋元学案补遮.武夷学案补遗》“二程之学,龟山得之西南,传之豫章罗氏,罗氏传之延平李氏,李氏传之考亭朱氏,此一派也。上蔡传之武夷胡氏,武夷胡氏传其子五峰,五峰传之南轩张氏,此又一派也。”
  • ④ 见《朱文公文集》卷八十, 《宋史·道学列传》。
  • ⑤ 见《宋元学案·斋学案》。
  • ⑥ 参见李才栋《关于书院“讲会”与“会讲”之答问》,《白鹿洞书院史略》,教育科学出版祉1989年版。文中曾举朱喜《伯鹿讲会次卜大韵》诗, 及黄翰《勉裔集·周舜弼墓志》二则史料证之。
  • ①《明儒学案·崇仁学案》。
  • ②《明史》卷二百三十一。
  • 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三十四。
  • ④《王文成公全书》卷三十四。
  • ⑤《明儒学案》卷二十五。
  • ⑥ 实际上, 如青原会馆等可算是书院另一类型,邱讲会式节院。
  • ① 以下资料参见《紫阳书院志》,《东林书院志》,《姚江书院志略》。《还古书院志》等。
  • ② 《虞山书院志》卷四。
  • ③ 《东林会约仪式》。
  • ①《處山书院志》卷四。
  • ②《东林会约》。
  • 1)  ①《陈氏家法三十三条》。
    2)  ② 均见朱航: 《锦江脞记》卷六。
    3)  ③ 吴溆:《题华林书院》。
    4)  ④ 参见袁燮《四明教授厅续壁记》(《挈斋集》),马端临:《文献通考》; 全机望:《答石痴征士问四大书院帖子》(《鲒琦亭集外编》); 王圻:《缕文献通考》; 吕祖谦:《鹿洞书院记》。
    5)  ① 祖无择: 《直讲李先生文集序》。
    6)  ② 邓广铭先生曾据陈亮的《送吴允成运干序》和《送王仲德序》二文所述,考证理学之形成为一个学术流源约在宋高宗在位晚年和宋孝宗即位初期。详见其著《略谈宋学》载《宋史研究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  ③《象山全集》卷三十六。
    8)  ④ 同上卷三十五《语录》。
    9)  ①《五峰集》卷三。
    10)  ②《张南轩先生文集·送张荆州序》。
    11)  ③《学校贡举私议》,《朱文公文集》眷六十九。
    12)  ④《答宋容之》,《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
    13)  ⑤《信州州学大成殿记》,《朱文公文集》醫八十。
    14)  ⑥《与东菜论白鹿洞书院记》,《朱文公文集》瓷三十四。
    15)  ①《明史·列传第一百十九》。
    16)  ②《野获编》卷二十四。
    17)  ③《明儒学案》卷三十七。
    18)  ④ 明代曾经四毁书院,虽与政治有关,但前两次与反对王、湛之学有关,第三次与张居正害怕书院讲学聚众,所谓“空谈废业”有关,第四次更与魏忠贤压制东林讲学议政有关。可见毁书院其在于学问探究之故,亦可称是重要原因之一。
    19)  ⑤《宋史.胡瑷传》。
    20)  ⑥ 参见《金石萃编》。
    21)  ⑦ 朱熹曾言: “向来南康白鹿学规却是教条,不是官司约束。“《语类》卷一〇六。
    22)  ① 陆九渊在象山讲学不立学规,他认为:“某平时未尝立学规,但常就本上理会,有本自然有末。若全去末上理会,非惟无益。今既为本上有所知,可略略地顺风吹火,随时建立,但莫去起炉作灶。”《象山先生全集·语录》卷三十.五)这里徽开他的“心学”因素,不立学规仍是为了掌握学问的根本,从这点上,与立规者之宗旨亦无甚差别,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23)  ② 黄千: 《朱子行状》。
    24)  ①②《昧经书院志·教法第五上》。
    25)  ③《宋元学案补遮.武夷学案补遗》“二程之学,龟山得之西南,传之豫章罗氏,罗氏传之延平李氏,李氏传之考亭朱氏,此一派也。上蔡传之武夷胡氏,武夷胡氏传其子五峰,五峰传之南轩张氏,此又一派也。”
    26)  ④ 见《朱文公文集》卷八十, 《宋史·道学列传》。
    27)  ⑤ 见《宋元学案·斋学案》。
    28)  ⑥ 参见李才栋《关于书院“讲会”与“会讲”之答问》,《白鹿洞书院史略》,教育科学出版祉1989年版。文中曾举朱喜《伯鹿讲会次卜大韵》诗, 及黄翰《勉裔集·周舜弼墓志》二则史料证之。
    29)  ①《明儒学案·崇仁学案》。
    30)  ②《明史》卷二百三十一。
    31)  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三十四。
    32)  ④《王文成公全书》卷三十四。
    33)  ⑤《明儒学案》卷二十五。
    34)  ⑥ 实际上, 如青原会馆等可算是书院另一类型,邱讲会式节院。
    35)  ① 以下资料参见《紫阳书院志》,《东林书院志》,《姚江书院志略》。《还古书院志》等。
    36)  ② 《虞山书院志》卷四。
    37)  ③ 《东林会约仪式》。
    38)  ①《處山书院志》卷四。
    39)  ②《东林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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