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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在正当与有效之间寻求平衡

严从根 冯建军

严从根, 冯建军. 道德教育:在正当与有效之间寻求平衡[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 29(3): 10-20.
引用本文: 严从根, 冯建军. 道德教育:在正当与有效之间寻求平衡[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 29(3): 10-20.
Yan Conggen, Feng Jianjun. Moral Education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Legitimacy and Effect[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11, 29(3): 10-20.
Citation: Yan Conggen, Feng Jianjun. Moral Education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Legitimacy and Effect[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11, 29(3): 10-20.

道德教育:在正当与有效之间寻求平衡

基金项目: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小学生公民身份认同与当代公民教育建构” 10JJD880009

  •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完全摒弃专断性权力,科层体制内部的有效运行需要专断性权力,当国家处于危机状态时,当机立断的专断性权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 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38-139页。
  • [德]Wolfgang Brezinka:《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彭正梅、张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0页。
  • 参见万俊人主编:《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63-464页。
  • [德]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柴方国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200-234页;[德]Wolfgang Brezinka:《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彭正梅、张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2页。
  •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27-136页。
  • 金生鈜:《教育如何促进人的幸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9年第9期。
  •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44页。
  •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25-127页。
  •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13-114页。
  • [德]J.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84页。
  • 在协商论辩中,不仅个体的道德自由权会受到尊重,而且由于各方都有同等的协商参与权和对待权,所以国家的道德主张也会受到重视,易言之,各种有助于有效性追求的爱国主义的教育主张、风俗教育主张、重视超越性追求和道德回报的道德教育主张都会受到重视。
  • 万健琳:《公民与制度:共和主义两条进路的分立与复合》,《哲学动态》2010年第3期。
  • 戚万学、唐汉卫编著:《现代道德教育专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62页。
  • 王沪宁:《政治的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5页。
  • “legitimacy”在中文中有不同的译法,但主要只有两种译法,分别为“正当性”和“合法性”。考虑到学界很多人有时候也把“legality”(实质上是“合法律性”的意思)和“lawful”译为“合法性”,为了使“legitimacy”和“legality”、“lawful”区别开来,我们认为用“正当性”来翻译“legitimacy”更为妥当。更何况,“legitimacy”起源于拉丁文“legitimus”,其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因为他们具有“合法”身份。之所以具有“合法”身份是源自于人们在道德上的普遍认可。因此,“legitimacy”具有道德性的蕴含。“合法性”的译法无法反映出“legitimacy”所具有的道德性,因而用“正当性”来翻译“legitimacy”更为妥当。
  • 科尔伯克研究表明,9岁以下的儿童都使用前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大多数青年和成人都使用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只有大约10%的少数人在20-25岁以后才能达到道德推理的后习俗水平。
  • 徐友渔:《自由的言说》,吉林:长春出版社,1999年,第417页。
  • 严格来说,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人们在道德上普遍同意的内容远不止道德自由权,还包括一些其他的道德要求,诸如各种底线伦理要求等,因此,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个体道德自由权只是“必要善”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不过个体道德自由权是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必要善”。因为,(1)只有不压抑每个人的道德主张,尊重每个人的道德自由权,致力于寻求道德上普遍同意的行动才有可能付诸实践,各种道德共识(具体表现为底线伦理等)才有可能形成;(2)道德共识(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各种底线伦理要求等)往往都是为了进一步保护个体道德自由权服务的,因此,只要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个体自然会就各种底线伦理要求等形成共识。由此看来,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来说,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的“必要善”就是个体道德自由权,个体道德自由权就是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的“必要善”,因此,正当的道德教育是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的教育,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的道德教育实际上可称之为道德教育的正当性追求。(参见余涌:《道德权利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 陈赟:《现时代的精神生活》,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69页。
  • “零和”是博弈论中的一个概念,意思是双方博弈,一方得益必然意味着另外一方吃亏,一方得益多少,另外一方就吃亏多少。之所以称之为“博弈”,是因为将胜负双方的得益和吃亏的总和是零。在零和博弈中,双方没有共赢的机会。所谓“零和思维”就是指博弈双方不可能实现共赢的思维。
  • [法]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109页。
  • [澳大利亚]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5页。
  • 肖雪慧:《权力无界,禁“低俗”》,《书屋》2010年第3期。
  • 沈语冰:《透支的想象——现代性哲学引论》,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107页。
  •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 肖川:《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目标建构的依据》,《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年第1期;参见朱小蔓主编:《道德教育论丛(第2卷)》,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72页。
  • 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0页。
  • [德]Wolfgang Brezinka:《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彭正梅、张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页。
  •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25-127页。
  • 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9-241页。
  • 金生鈜:《教育如何促进人的幸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9年第9期。
  • 陈赟:《现时代的精神生活》,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69页。
  • 在西方,主体间性中的主体可以是各方(包括个人、社会团体、国家等)。但是在中国,主体间性中的主体主要被理解为是个人,国家和社会团体很少被认为是主体。因此,“人是道德教育的出发点”成为我国主体间性道德教育的基本理念,社会团体、特别是国家的独特需求则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 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第5页。
  •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生活都可以称之为美善生活。能够成为美善生活的生活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诸如能够给人带来自由和幸福,同时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幸福。
  • 刘训练:《从“无支配自由”到“论辩式民主”——佩迪特的共和主义政治哲学述评》,《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 我们在此探求的正当性追求不是现今的中国人在道德上普遍同意的追求,而是具有现代性精神的现代人在道德上普遍同意的追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大众普遍缺乏主体性意识及其精神,他们还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具有现代性精神的现代人,为了使中国成为现代性国家,中国民众必须成为现代人,为此,道德教育追求的正当性依据不能来自于中国大众在道德上的普遍同意,而只能是具有现代性精神的现代人在道德上的普遍同意。
  • [法]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6-57页。
  • [美]弗莱德·R·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万俊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页。

Moral Education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Legitimacy and Effect

  • 摘要: 人是道德的创造者和道德存在的重要目的,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的正当性追求理应成为道德教育的重要追求。国家虽然是个人的集合体,但是它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集合,它一旦形成就会有自己的独特诉求,忽视国家诉求的道德教育很容易瓦解支撑共同体的统一价值观,促使个体社会化的有效性追求也应成为道德教育的重要追求。但是,正当的道德教育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的,有效的道德教育也不一定就是正当的。正当性追求和有效性追求之间时常会发生冲突。只有基于基础性权力之上,道德教育才能消解这种冲突,才能在正当与有效之间求得平衡。
    1)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完全摒弃专断性权力,科层体制内部的有效运行需要专断性权力,当国家处于危机状态时,当机立断的专断性权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2)  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38-139页。
    3)  [德]Wolfgang Brezinka:《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彭正梅、张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0页。
    4)  参见万俊人主编:《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63-464页。
    5)  [德]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柴方国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200-234页;[德]Wolfgang Brezinka:《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彭正梅、张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2页。
    6)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27-136页。
    7)  金生鈜:《教育如何促进人的幸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9年第9期。
    8)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44页。
    9)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25-127页。
    10)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13-114页。
    11)  [德]J.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84页。
    12)  在协商论辩中,不仅个体的道德自由权会受到尊重,而且由于各方都有同等的协商参与权和对待权,所以国家的道德主张也会受到重视,易言之,各种有助于有效性追求的爱国主义的教育主张、风俗教育主张、重视超越性追求和道德回报的道德教育主张都会受到重视。
    13)  万健琳:《公民与制度:共和主义两条进路的分立与复合》,《哲学动态》2010年第3期。
    14)  戚万学、唐汉卫编著:《现代道德教育专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62页。
    15)  王沪宁:《政治的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5页。
    16)  “legitimacy”在中文中有不同的译法,但主要只有两种译法,分别为“正当性”和“合法性”。考虑到学界很多人有时候也把“legality”(实质上是“合法律性”的意思)和“lawful”译为“合法性”,为了使“legitimacy”和“legality”、“lawful”区别开来,我们认为用“正当性”来翻译“legitimacy”更为妥当。更何况,“legitimacy”起源于拉丁文“legitimus”,其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因为他们具有“合法”身份。之所以具有“合法”身份是源自于人们在道德上的普遍认可。因此,“legitimacy”具有道德性的蕴含。“合法性”的译法无法反映出“legitimacy”所具有的道德性,因而用“正当性”来翻译“legitimacy”更为妥当。
    17)  科尔伯克研究表明,9岁以下的儿童都使用前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大多数青年和成人都使用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只有大约10%的少数人在20-25岁以后才能达到道德推理的后习俗水平。
    18)  徐友渔:《自由的言说》,吉林:长春出版社,1999年,第417页。
    19)  严格来说,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人们在道德上普遍同意的内容远不止道德自由权,还包括一些其他的道德要求,诸如各种底线伦理要求等,因此,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个体道德自由权只是“必要善”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不过个体道德自由权是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必要善”。因为,(1)只有不压抑每个人的道德主张,尊重每个人的道德自由权,致力于寻求道德上普遍同意的行动才有可能付诸实践,各种道德共识(具体表现为底线伦理等)才有可能形成;(2)道德共识(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各种底线伦理要求等)往往都是为了进一步保护个体道德自由权服务的,因此,只要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个体自然会就各种底线伦理要求等形成共识。由此看来,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来说,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的“必要善”就是个体道德自由权,个体道德自由权就是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的“必要善”,因此,正当的道德教育是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的教育,尊重个体道德自由权的道德教育实际上可称之为道德教育的正当性追求。(参见余涌:《道德权利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第35页。)
    20)  陈赟:《现时代的精神生活》,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69页。
    21)  “零和”是博弈论中的一个概念,意思是双方博弈,一方得益必然意味着另外一方吃亏,一方得益多少,另外一方就吃亏多少。之所以称之为“博弈”,是因为将胜负双方的得益和吃亏的总和是零。在零和博弈中,双方没有共赢的机会。所谓“零和思维”就是指博弈双方不可能实现共赢的思维。
    22)  [法]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109页。
    23)  [澳大利亚]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5页。
    24)  肖雪慧:《权力无界,禁“低俗”》,《书屋》2010年第3期。
    25)  沈语冰:《透支的想象——现代性哲学引论》,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107页。
    26)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27)  肖川:《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目标建构的依据》,《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年第1期;参见朱小蔓主编:《道德教育论丛(第2卷)》,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72页。
    28)  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0页。
    29)  [德]Wolfgang Brezinka:《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彭正梅、张坤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页。
    30)  王绍光:《祛魅与超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25-127页。
    31)  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9-241页。
    32)  金生鈜:《教育如何促进人的幸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9年第9期。
    33)  陈赟:《现时代的精神生活》,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69页。
    34)  在西方,主体间性中的主体可以是各方(包括个人、社会团体、国家等)。但是在中国,主体间性中的主体主要被理解为是个人,国家和社会团体很少被认为是主体。因此,“人是道德教育的出发点”成为我国主体间性道德教育的基本理念,社会团体、特别是国家的独特需求则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35)  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第5页。
    36)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生活都可以称之为美善生活。能够成为美善生活的生活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诸如能够给人带来自由和幸福,同时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幸福。
    37)  刘训练:《从“无支配自由”到“论辩式民主”——佩迪特的共和主义政治哲学述评》,《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8)  我们在此探求的正当性追求不是现今的中国人在道德上普遍同意的追求,而是具有现代性精神的现代人在道德上普遍同意的追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大众普遍缺乏主体性意识及其精神,他们还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具有现代性精神的现代人,为了使中国成为现代性国家,中国民众必须成为现代人,为此,道德教育追求的正当性依据不能来自于中国大众在道德上的普遍同意,而只能是具有现代性精神的现代人在道德上的普遍同意。
    39)  [法]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6-57页。
    40)  [美]弗莱德·R·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万俊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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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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