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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德义务的认同及其教育

金生鈜

金生鈜. 公共道德义务的认同及其教育[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2, 30(3): 1-6,14.
引用本文: 金生鈜. 公共道德义务的认同及其教育[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2, 30(3): 1-6,14.
Jin Shenghong. The Identification and Education of Civic Morality[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12, 30(3): 1-6,14.
Citation: Jin Shenghong. The Identification and Education of Civic Morality[J].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al Sciences), 2012, 30(3): 1-6,14.

公共道德义务的认同及其教育

  • 梁启超在《论公德》中指出,私德是个人“独善其身”和“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的道义”,公德是“人人相善以群”。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2页。我认为,这一对公德和私德的区分是合理的。
  • John Dewey, Later Works 2,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88, p.328.
  • Alasdair MacIntyre, “How to Seem Virtues Without actually Being So”, in Education in Morality, edited by J. Mark Halstead and Terence H. McLaughlin, London: Routledge, 1999.
  • 林火旺:《正义与公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168-175页。
  • 公民具有公共承诺和承担公共道德义务,并不意味着失去自由或者依附于某种霸权,其实,公民在选择自己的道德观和善观念上是自由的。作为自由的个人,公民的人格是独立于任何带有终极目的的意识形态,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或者放弃一种善观念的能力和自由。公民的自由与对正义原则的公共认同是没有冲突的。
  • 公共道德义务基于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但公共道德义务并不是由统治结构随意提出的要求和规则,而是建立在符合公共理性基础上普遍的道德原则,或者说,这些原则之所以属于公共的,其理由是合理性的,具有人性意义上的普遍性,是促进人人共享的公共福祉或公共善的目的之基础上的道德原则与义务。
  •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道德理想,但不能要求其他人有和他一样的道德理想,所以他的道德上“好”的标准不必然为他人所共有,道德理想的追求在个人间不同,这恰恰是人的自由和多样性的表现。
  • 公民个人的价值追求不可能是同质化的,多样化的现实本身是共同生活的丰富性的表现。这是建立共同生活的交往的基础。交往意味着多元中形成共享,而不是形成相同。
  • 中国道德思想传统往往把道德仅仅看作是个人的道德追求与修养,虽然也强调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忽略了公共道德的内容,所以中国人的道德实践的惯习是个人化的,缺乏公共道德的维度,从总体上讲,中国人的道德性格中缺乏对公共道德的体认。
  • Bernard Crick, “The Presupposition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Vol. 33, 1999, Issue 3.
  • [美]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 George Herbert Mead, Mind, Self and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7, p.164.
  • 理性是心灵的力量,是构成实践的判断力的基础,理性使得我们反思现实而思考合理性,追问行动的理由,辨明观念的对错,判断事情的真假,使得我们具有理智的诚实, 从而反抗虚假、欺骗、蒙蔽、专制。
  • Will Kymlicka,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 in Education in Morality, edited by J. Mark Halstead and Terence H. McLauglin, London:Routledge, 1999.
  • 这样的承诺和归属是人生活的多元归属的本相,如果我们突然丧失了这些承诺和依恋情感,我们就可能会迷失方向,对于生活可能无所适从。
  • 在伦理学上,超义务是一种不是义务的道德,表达的是个人独特的道德追求,不是作为人的自然义务,因此,允许人承担或不承担。而作为人的自然义务是人所必须承担的
  • A·Van de Putte:《共和主义自由观对自由主义自由观》,《二十一世纪》(香港),1999年8月号,第54期。
  • [美]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1页。
  • Michael Oakeshott, On Human Conduc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 pp. 320-321.

The Identification and Education of Civic Morality

  • 摘要: 公共道德义务是公民为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造福的重要条件,是良序社会和公共福祉的基础。公共道德是维护社会共同合作, 创造繁盛社会的道德风尚,它保证每一个公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可能性。承担公共道德义务,是公民的公共理性的表现。公共道德的认同与个人道德修养不同,是个人作为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对于共同生活的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承诺和实践。培养公共道德是道德教育的核心。一个好的教育实践,能够依据公民理想,站在公共性的立场,培育公民积极承担公共道德义务的品质。
    1)  梁启超在《论公德》中指出,私德是个人“独善其身”和“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的道义”,公德是“人人相善以群”。见《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第12页。我认为,这一对公德和私德的区分是合理的。
    2)  John Dewey, Later Works 2,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88, p.328.
    3)  Alasdair MacIntyre, “How to Seem Virtues Without actually Being So”, in Education in Morality, edited by J. Mark Halstead and Terence H. McLaughlin, London: Routledge, 1999.
    4)  林火旺:《正义与公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第168-175页。
    5)  公民具有公共承诺和承担公共道德义务,并不意味着失去自由或者依附于某种霸权,其实,公民在选择自己的道德观和善观念上是自由的。作为自由的个人,公民的人格是独立于任何带有终极目的的意识形态,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或者放弃一种善观念的能力和自由。公民的自由与对正义原则的公共认同是没有冲突的。
    6)  公共道德义务基于共同生活的实践结构,但公共道德义务并不是由统治结构随意提出的要求和规则,而是建立在符合公共理性基础上普遍的道德原则,或者说,这些原则之所以属于公共的,其理由是合理性的,具有人性意义上的普遍性,是促进人人共享的公共福祉或公共善的目的之基础上的道德原则与义务。
    7)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道德理想,但不能要求其他人有和他一样的道德理想,所以他的道德上“好”的标准不必然为他人所共有,道德理想的追求在个人间不同,这恰恰是人的自由和多样性的表现。
    8)  公民个人的价值追求不可能是同质化的,多样化的现实本身是共同生活的丰富性的表现。这是建立共同生活的交往的基础。交往意味着多元中形成共享,而不是形成相同。
    9)  中国道德思想传统往往把道德仅仅看作是个人的道德追求与修养,虽然也强调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忽略了公共道德的内容,所以中国人的道德实践的惯习是个人化的,缺乏公共道德的维度,从总体上讲,中国人的道德性格中缺乏对公共道德的体认。
    10)  Bernard Crick, “The Presupposition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Vol. 33, 1999, Issue 3.
    11)  [美]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12)  George Herbert Mead, Mind, Self and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7, p.164.
    13)  理性是心灵的力量,是构成实践的判断力的基础,理性使得我们反思现实而思考合理性,追问行动的理由,辨明观念的对错,判断事情的真假,使得我们具有理智的诚实, 从而反抗虚假、欺骗、蒙蔽、专制。
    14)  Will Kymlicka,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 in Education in Morality, edited by J. Mark Halstead and Terence H. McLauglin, London:Routledge, 1999.
    15)  这样的承诺和归属是人生活的多元归属的本相,如果我们突然丧失了这些承诺和依恋情感,我们就可能会迷失方向,对于生活可能无所适从。
    16)  在伦理学上,超义务是一种不是义务的道德,表达的是个人独特的道德追求,不是作为人的自然义务,因此,允许人承担或不承担。而作为人的自然义务是人所必须承担的
    17)  A·Van de Putte:《共和主义自由观对自由主义自由观》,《二十一世纪》(香港),1999年8月号,第54期。
    18)  [美]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31页。
    19)  Michael Oakeshott, On Human Conduc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5, pp. 3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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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出日期:  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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