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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 谭晓玉"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教育研究》 1995年第8期。2) ② Harris,J. W.,Legal Philosophies,London : Butterworths 1980.3) ③ 所谓静态教育法制,指一国教育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动态教育法制指一国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的和谐统一的状态。4) ① Bodenheimer,E.,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5) ② 〔德〕黑格尔: 《小逻辑》 [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2-293页。6)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l972年版,第16 - 17页。7) ① Friedman,L.,Law and Society: An Introduction,Prentice - Hall,Inc. 1977.8) ② 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9) ③ 〔前苏联〕 Ⅱ.雅维吕定著、朱景文译: 《法的一般理论——社会和哲学问题),辽宁人民出版社l986年版,第175 -176页。10) ④ 同上11) ⑤ Gotterell,R.,The Sociology of Law: AN Introduction,London: Butterworths 1984.12) ① 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的结果,其中,立法是法实现的前提,执法是法实现条件,守法是法实现的普遍方式,法律监督是法实现的保障。13) ① 这可以从教育法制的纵横两个维度加以考察:纵向,剖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影响; 横向,比较分析中西方教育法制现代化产生和发展的异同,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进行批判性分析。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揭示影响和制约当今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意识渊源——人的法制思想与法制观念,从而佐证中国教育法制的现代化,首要的是人的法制观念的现代化。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将另章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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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晓玉: (教育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华东师范大学1996届博士学位论文. [2] 张文显: "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律行为研究", (中外法学) 1993年第1期. [3] 贺晓荣"试论动态法制与静态法制相悖的文化因素", (法律科学) 1989年第2期. [4] 谢晖: "价值法律化与法律价值化", (法律科学) 199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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